有評論指出,元宇宙技術的發展尚不具有對社會的顛覆性意義,其概念的爆熱具有資本炒作的嫌疑。雖然當前元宇宙技術會實現何種規模的產業化,以及其對社會成員的工作、生活和娛樂產生何種影響,尚無定論,但是,元宇宙技術的相關雛形已經形成,市場上業已出現以虛擬現實技術為內容的產品和需求,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風險不可不察。元宇宙技術的實現方式是通過對人類感官的模擬或刺激,達成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交融,這一技術對人類身體和意志產生的影響,可能涉及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已明確規定的多項人格權益。從對元宇宙技術特征的分析出發,可以揭示該技術潛在的可能造成對人格權侵害的風險,提出對相關法律規制思路的初步看法。
一、元宇宙技術特征與人格權的關系
雖然業內對元宇宙概念尚無統一定義,但基本可以達成的共識是,元宇宙是通過整合多種新技術而產生的新型虛實相融的互聯網應用,以及可能形成的社會形態。其中,現實世界的人類通過虛擬現實/增強現實(VR/AR)等技術接入虛擬世界,獲得在虛擬世界的沉浸式體驗;而虛擬世界則通過數字孿生技術等形成現實世界的鏡像,并以區塊鏈技術等方法將虛擬世界的身份和財產關系與現實世界綁定,以使用戶能夠在元宇宙技術創造的虛擬世界從事與現實世界類似和工作、社交和娛樂。由此,元宇宙應用的實現,至少包括三個技術環節:一是需要通過某種對人類感官的模擬或刺激技術,使用戶獲得在虛擬世界的沉浸式體驗;二是需要某種數字生成技術產生虛擬世界的框架和具體內容;三是需要通過某種數字加密技術達成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在身份和財產關系上的同一性驗證。其中,前兩項都可能包含對《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的具體人格權的侵害風險。
第一,對人類感官的模擬或刺激技術,涉及對《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二章規定的物質性人格權,尤其是身體權和健康權的潛在侵害風險。在移動互聯網時代,用戶獲取應用服務的方式是通過人類感官自然的信息接收渠道,即主要是以視聽的方式實現?;ヂ摼W應用以視頻、音頻、文字等形式呈現服務,并不會與人類的身體產生直接關聯。由此,當前互聯網應用幾乎不會對用戶的身體權、健康權產生直接的侵害風險。然而,就元宇宙技術而言,情況有所不同。其一,即使是現在只初具雛形的應用設備,如 VR 眼鏡、VR 手套等,都是需要與用戶身體直接接觸的設備,設備是否會對人體產生負荷、損傷,是否會因用戶的特殊體質產生預期外的傷害,均有待觀察。放眼未來,元宇宙接入設備可能直接作用于人類的大腦等中樞器官,其風險更加不言而喻。其二,元宇宙技術的原理是通過以設備提供的感官源取代人類的自然感覺來源,已達到沉浸式體驗的目的。這樣一來,用戶原先在現實世界可以通過自然感官規避的傷害風險,將可能由于虛擬設備的影響而無法規避,進而產生額外的身體損傷風險。其三,《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的身體權還包括民事主體的身體自決權和身體自由的維護權,而未來隨著元宇宙技術的不斷進步,用戶身體一旦接入虛擬世界,可能將完全喪失現實世界的“肉體”感官,其如何再維護其身體自決和身體自由,將不無疑問。
第二,為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溝通身份和財產關系的數字加密技術,涉及對《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的標表性人格權,如第三章規定的姓名權、第四章規定的肖像權,以及第一千零二十九條規定的信用評價等人格權益的侵害風險。標表性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得通過標明和表示自身身份信息進而獲得相應的利益。在元宇宙應用的推廣中,業內達成的一項共識,即元宇宙應用與傳統的虛擬仿真游戲的區別,在于元宇宙技術將打通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使用戶能夠在虛擬世界享有的身份和財產關系與現實世界相通融。但是,由此帶來的問題就在于,如何確保用戶在虛擬世界享有的身份和財產關系與現實世界保持同一性。目前,業內的技術方案是通過區塊鏈技術對相應數據進行分布式記賬加密。這一方案雖然具有技術可行性,但在具體執行中仍可能面臨多種風險,例如如何防止基于網絡技術的人為操作破壞、如何救濟數據的初始記載錯誤等。數字加密技術是確保用戶能以同一身份在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間穿梭融通的關鍵。數字加密技術的應用不當將直接沖擊用戶的財產權利和身份權利,同時,也當然可能會基于身份冒用沖擊用戶的姓名、肖像、信用等人格權益。
第三,在技術原因之外,由于當前元宇宙技術的開放仍是以私營企業的商業運用為前提,因此,其還必然包含運營商與用戶間的數據采集法律問題,涉及的是《民法典·人格權編》第六章規定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風險。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僅僅基于設備中應用權限的模糊設置,或是應用程序中的瀏覽、交易記錄,運營商即可搜集海量的用戶數據,其中不乏侵犯用戶隱私權,以及違反個人信息法益保護的現象。正因為如此,我國當前專門頒布了《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制用戶數據搜集行為。元宇宙應用對用戶數據的搜集便利程度更甚:手機等移動設備畢竟尚未與用戶產生直接的物理連接,元宇宙設備則可以直接感應用戶的身體行為乃至意志;并且,基于虛擬沉浸的需要,元宇宙應用的應用權限無疑將更加廣泛。在這種技術條件下,用戶在運營商面前將真正形如“裸體”。由此,如何規制運營商的數據采集行為,維護用戶的個人信息權益,將構成重大的法律挑戰。
二、元宇宙人格權侵害風險的法律規制思路
針對上述法律風險,應當通過法律制度的構建對其予以防范,需要立法機關、政府監管部門以及司法機關予以及時關注。基于我國現有的法制框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對元宇宙技術的調整和監管,降低該技術對用戶人格權的侵害風險。
第一,強制性的國家技術標準。由于元宇宙技術目前還處于發展初期,業內技術標準尚未成型。從安全風險防范的角度考量,隨著相關產品的問世和推廣,國家技術標準的跟進十分必要。從人格權保護的視角出發,在元宇宙技術應用中,至少以下兩個領域必須規定強制性的國家技術標準:一是關于設備的制造、使用方法和使用場景標準。這類標準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保障設備對用戶身體的安全性,防止因設備設計不合理、使用不規范等原因,使用戶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二是關于數字加密技術。加密技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是保障用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基本前提,元宇宙應用在這一技術上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專業化的產品責任認定。當前,移動互聯網行業以服務提供為主,一般不會涉及產品責任問題。但是,元宇宙技術的應用需要有專門的設備產品支撐,因此,將更多涉及產品責任的認定問題。與目前法學界討論的人工智能產品責任問題類似,元宇宙產品可能對用戶身體、健康權產生侵害的方式,具有更加復雜的數據技術背景,與傳統的產品責任形式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應當對其進行更加專業的研討,構建恰當的產品責任認定機制。同時,嚴格但合理的產品責任認定標準,也有助于倒逼開發商提高技術水平,從而進一步降低用戶權益受到侵害的風險。
第三,嚴格的行業準入機制。與已經存在的虛擬現實類游戲不同,元宇宙應用的遠景目標是打通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使用戶獲得沉浸式工作、生活、娛樂體驗。因此,元宇宙應用不是普通的游戲應用或其他互聯網應用,其對運營商的資質有更高的要求。從保障用戶人格權益的視角出發,未來元宇宙應用的運營商在以下方面需要具有法定的運營資質,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對其準入資格予以審批:一是設備生產資質。當前的 VR 眼鏡、VR 手套等設備對人體的影響較小,但如果未來為追求更加沉浸的體驗而開發出與人體聯通更加密切的感官設備,那么,這種設備的制備性質則已經接近于醫療器械,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生產,方能確實保障用戶的身體權、健康權。二是網絡安全資質。為保障虛擬世界的數據運行免遭網絡安全風險,進而侵害用戶人身和財產權益,元宇宙運營商必須具有高度的網絡安全維護能力,需達到法定的運營資質標準。三是金融從業資質。如果元宇宙應用意圖打通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身份和財產關系,那么其運行必然涉及金融系統。從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角度出發,同時也為維護用戶的信用權益等人格權益,運營商必須符合國家法定的金融從業資質。
第四,強化的數據權益保障。相較于移動互聯網應用,元宇宙應用對運營商搜集用戶數據的行為有極高的便利性。我國的《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移動互聯網行業生態。因此,對未來可能到來的元宇宙行業生態,立法應當提出更高的數據搜集標準,以強化相對于運營商已經更加弱勢的用戶的正當數據權益。在未來元宇宙應用的用戶數據權益保障方面,首先應當繼續堅持《個人信息保護法》提出的用戶數據搜集的基本原則,即合法原則、目的正當原則、最小化原則、公開原則等;同時,針對元宇宙應用涉及的新的用戶數據搜集場景,應當有專門標準針對運營商的技術權限進行限制,以確實保障用戶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第五,明確的公共信息系統銜接。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要切實保障用戶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則元宇宙虛擬世界的法律關系應當與現實世界具有嚴格的對應性,否則,虛擬世界就會成為獨立的法律王國,國家公權力將無法介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在身份層面,未來的元宇宙應用中,無論用戶采用何種虛擬身份,都應當與用戶在現實世界的特定身份具有對應性。也就是說,元宇宙的身份登記系統,仍應以現實世界的身份登記系統為依托,并應具有實名化的底層設計。在財產層面,虛擬世界的財產形式可以多樣化,并通過相應的數字技術予以記賬,但在底層的金融體系架構上,其應當與國家的現實金融體系相掛鉤。并且,在一些特定場景,虛擬世界的財產信息系統與現實世界的財產登記系統間應當具有互通互聯的功能。
三、密切關注元宇宙發展做好法律制度設計準備
當前,元宇宙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前景仍然不明朗,但是,這并不影響關注其中的法律風險,并作為一種制度儲備討論其法律規制思路。與當前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相對比,元宇宙技術有與人體直接聯通更強、用戶數據搜集更便利、與現實世界身份和財產關系聯系更緊密的特點,也決定了其可能產生更大的人格權侵害風險。對這些風險的規制,一方面,需要依靠民法的權利和責任規范,例如產品責任、人格權保護的規則設計和解釋;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行政監管手段,包括基于行政許可的行業監管、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實施、公共信息系統的強制介入等。
未來,如果元宇宙技術真的能夠形成人類社會的二元存在模式,那么將其定位為商業應用可能將不再合適,相關運營將具有國家基礎設施的屬性。若這一前提成立,則元宇宙法律風險的規制,將完全呈現為另一番景象。我們應當密切關注這一技術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好相應的法律制度設計準備。